兵役制度說明
一、兵役法修正
「兵役法」部分條文於100年12月13日院會三讀修正通過,12月28日奉總統令頒公布施行,奠定推動「募兵制」主要法源基礎。
二、完成轉換軍事訓練
「兵役法」公布生效後,有關「役男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,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間及年次」已於101年1月1日生效。並確定中華民國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02年起,改徵集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。
三、4個月軍事訓練區分:入伍訓練8週、專長訓練8週。
1.徵兵規則第26條:役男應連續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。但就讀大專校院在學學生,得依其志願,於就讀大學第一學年當年11月15日前向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申請於大學第一學年、第二學年暑假,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。
2.暑假(7至8月份)以梯次最大訓量開放大專生二萬人報進,可依個人意願,選擇於大一下學期暑假實施入伍訓練,大二下學期暑假實施專長訓練,每次施訓均為8週。
四、83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,改服補充兵役
「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」第13條於102年1月15日修正發布:83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,改服補充兵役,應受補充兵12天軍事訓練。
五、針對83年次以後役男,將另行辦理「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儲備考選」,其資格及條件如下:
1.未曾接受連續4個月或暑期階段軍事訓練之大專以上畢業常備役體位人員。
2.在校期間須完成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修習合格者。
3.錄取後接受一梯次連續4個月軍(士)官軍事訓練,包含入伍訓練及分科教育。
4.目前國防部規劃自105年起招考。
六、依內政部法規,已申請二階段軍事訓練之退場機制有二:
1.未接獲徵集令前,得向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兵役單位切結放棄。
2.如已接獲二階段軍事訓練徵集令,須符合「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」(如下表)原因,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辦延期徵集。
申請延期徵集入營原因 |
應繳證明 |
准予延期入營時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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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類 |
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大專校院在學役男,須參加實習課程、暑修、短期出境者。 |
相關學校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。 |
至該階段訓練結訓日止。 |